(一)对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工作作风问题的,应予以处理:
1.公款吃喝、铺张浪费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①在省内公务活动中,提供或接受高标准接待;
②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;
③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、更新、装饰或使用公务用车。
2.自由散漫、松垮拖拉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①无故迟到早退、擅自脱离岗位;
②上班时间参与打麻将、玩游戏、上网聊天、网购炒股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。
3.推诿扯皮、不敢担当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①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应告知而不告知、应办理而不办理,或不按程序、时限等要求办理;
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、事件、案件等,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处置不当;
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、事件、案件等,不按要求上报或瞒报。
4.形式主义、落实不力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①在检查、调研、会议等活动中,、图形式、走过场,增加基层、企业和群众负担,造成不良影响;
②在接受上级单位和领导调研考察工作中,弄虚作假;
③对上级党委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、重大任务贯彻落实不力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。
5.工作粗糙、不重细节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①工作质量差、效率低,影响部门、单位重要任务的完成;
②工作不细致,对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,应处理而未处理,造成不良后果。
6.漠视群众、脱离群众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
①对群众举报该受理而不受理、合理诉求该解决而不解决;
②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、蛮横粗暴,导致矛盾激化、群众不满,党群干群关系紧张。
7.存在其他工作作风方面问题需要予以处理的。
(二)处理的方式为:提醒谈话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责令公开检讨。
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处理,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受到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,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